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幅度范围内具有裁量的空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执法机关在该裁量幅度范围之内,对违法者采取较重的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环境也在逐渐复杂,因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空间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由于裁量权的增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从理论上来说,裁量权范围内的事务,法律是不对行政机关进行干预的,但是,在这一幅度内让行政机关妄自裁判又会侵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利益,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法律对裁量权进行了羁束性的规定。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亦即在这四种情形下,执法机关要在该行为应受处罚的额度上,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但是不能超过法定范围。此条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违法行为,更大程度上通过从重处罚的威慑,使违法行为人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其中第一项本身即具有裁量的空间,需要其他手段如裁量权基准进行划定,第二、三、四项更大程度上是从该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考虑,对于这几类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从重处罚不同于加重处罚,后者必须获得法律的明文授权,程序上要求更为严格。比如说某条规定在500~1000元范围内罚款,从重处罚即要求在1000元以内以更接近1000元的额度处罚,加重处罚则是在1000元以上法律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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