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既然是法律行为,则不同于事实行为的不能恢复性,事实行为一旦完成即具有不能恢复原状的特点,而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由于这种可撤销性导致法律行为的可救济性。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决定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针对具体个人,是可救济的,后者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只有在行政复议中附属在具体行政行为之上才可能得以撤销。不服行政决定时,可选择两条行政途径。
第一是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对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情形进行了列举,但终究还是必须回归到第二条中,即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是兜底条款,但是不意味着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利不能起诉,因为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且该法第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受案范围作出排除性规定,与以上条文相结合后可认为,只要不是明确 排除出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
如果相对人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侵害,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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