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双面单色胶印机,总价款为40万元;乙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将机器运送至甲公司;甲公司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向乙公司预付25万元货款,余款于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组织工人组装机器。但是,因为资金链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没有能够按照约定日期将25万元支付给乙公司。为此,乙公司先后数次向甲公司催要,但是甲公司一直借口拖延。转眼到了2005年5月10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尽快将约定的机器送至甲公司处,但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交货,双方发生争执。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履行交货义务。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货物和货款同时交付,但实际上出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考虑,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就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作约定,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所谓的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事先明确约定了各自债务的履行顺序,按照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1.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个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权利主体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根据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也就是2005年3月27日之前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货款,然后乙公司再于2005年5月10日前履行供货义务。也就是说,甲公司是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甲公司没有在约定日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负有供货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供货义务,也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不会支持甲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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