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