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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北京律师谈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证的效力是通过公证书的效力来实现的,公证书是法律文书,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效力:

1.一般证据的效力。公证作为国家的一种证明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证据作用。如有奖销售中的开奖证明、遗嘱公证等。

2.诉讼证据的效力。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合法的效力。这种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某些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如果不进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时,公证就具有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4.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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