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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应当如何办理婚姻财产公证

日期:2013-04-2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婚前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就可以认定.如果案中李红和其爱人各自拥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各自的房屋均为各白的个人财产。

如果两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取得各自房屋产权证书,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的,离婚时,原则上该套房屋仍归原产权登记人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也由该产权登记人偿还,但对于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以及共同偿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婚前购买的房屋在登记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房屋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认定归婚前购买一方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也由该购买方偿还,但对于婚后共同偿还部分以及共同偿还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情况认定该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前购买一方已付房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要考虑婚前购买一方的利益。

对于不动产的归属界定,我国以登记过户,拥有房产证为基础判断依据。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就是其对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宣告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问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当然,对不动产的转移也可以依据约定和合同类的法律文书的签订而转移。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般说来,婚前财产公证需要经历 三个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 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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