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到外地出差,家中物品和房屋都由其所雇用的保姆代为管理。一次,杜先生从外地出差两个月回来,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以公证委托转卖的形式卖掉了,保姆也在此时提出了辞职。为此,杜先生怀疑是保姆将其房屋私买,从中获利,但是其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经审核就让非房屋的所有人擅自处理房屋。所以他要求撤销公证。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公证书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而并非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不管卖掉杜先生房屋的人是不是杜先生雇用的保姆,凡是除杜先生之外的第二人都不具备公证委托专卖的资格。因为事实是,杜先生根本没有出具任何公证委托专卖的文书,也没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在这样的条件下,公证部门没有审核出资格问题,属于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依法撤销公证书。
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销该公证书:1.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2.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又无法补充的,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应当具有正当的理由、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根据,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公证处应当对公证书的撤销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公证法出台前,公证书的证据证明力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如果这份公证书对诉讼的结果有决定性意义,而当事人认为这份公证是错误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先终止这场诉讼,向公证处的上级单位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如果司法局决定不肯撤销,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司法局要求其撤销决定。绕完这一大圈之后,再重新回到第一场诉讼当中。
所以说,在各种诉讼中,如果涉及公证书这份证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直接由法官在这一诉讼过程中认定即可,根本用不着再单独打一场“告公证处”的官司。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说是一件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好事。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公证处,向其索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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