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
2.填写申请表。公证申请表是表格化的公证申请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提交有关的材料,包括:(1)公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合同、结婚证书、驾驶证、毕业证书等。(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的证明。《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第九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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