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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哪些主体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范畴

日期:2013-04-1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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