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规定。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办法还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同时规定,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2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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