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解决的办法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先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者,由人民法院从他们中间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限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痊愈;
(二)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如监护人突患精神病;
(三)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五)收养关系解除。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监护人一旦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就应该享有被监护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