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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2.诉讼地位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及特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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