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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实质上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两项制度相结合的一种诉讼形式,是在共同诉讼基础上,吸收代理诉讼制度的某些特征而设立的,解决众多当事人纠纷的一种制度。它体现了两种诉讼制度各自功能的互补和伸展,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也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

1.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一是共同诉讼人制度要求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而诉讼代表人制度,不要求众多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参加诉讼,诉讼活动由他们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为进行。二是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效力,经全体共同诉讼人一致承认,才对其有效力;不经承认,对其无效,只对行为实施人有效力。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除及于代表人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同一方共同诉讼人。

2.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虽然融进了诉讼代理的机制,但被选定的代表人并非一般的诉讼代理人,其主要区别如下:

(1)与诉讼标的之利害关系不同。

(2)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三)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1.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

2.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3.能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

4、人数众多应当是10人以上,代表应当是2-5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1.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人。其特征如下:

⑴诉讼标的不同。

⑵诉讼主体人数确定与否不同。

2.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

(1)案件的管辖法院。

(2)公告。

(3)权利人登记。

(4)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

(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6)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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