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具有服务、证明、监督职能的法定机构,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关系到公证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公证证明的质量。根据公证法第1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证事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制度,以保证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首要标准,公证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做到分工、权限、责任“三明确”,同时严把“三关”,即事实关、法律关、调查审核关。公证机构内部,应有适度的专业化分工,如设立房产部、金融部、合同部、婚姻家庭部、文书公证部等。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考虑实行“专人专管、协调配合”的制度。
公证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关系到公证机构能否正常运转。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以规范财务收支和资产的购置、使用,保证公证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员执业监督制度
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公证机构的业务也主要由公证员完成。公证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其过错行为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后果由公证机构承担。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员执业监督制度,从而增强公证员执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公证质量和公证机构的良好形象。
(三)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使上述法律规定转化为有效的内部约束制度,切实落实公证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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