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时,因工作过错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公证执业责任的,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操作上,实行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可由公证员协会作为统一的投保人,就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某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受损失的一方认为这样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还可以向作出错误公证的公证机构索赔。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公证员追偿。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地增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为公证取信于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与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相关的还有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和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是指公证员执业应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公证赔偿基金制度,是指公证机构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基金。无论是保险金还是赔偿基金,都是为了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进而提高公证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其稳定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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