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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按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3.对推选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备案;

4.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和执业注册;

5.接受公证员协会章程的备案;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

7.加强公证宣传工作,改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环境;

8.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taries’ Association)在北京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员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指导。公证员协会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4条规定,公证员协会的职责是:(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6)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7)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8)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9)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10)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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