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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所谓依法设立,是指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必须符合公证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另外,公证机构的设立还必须符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公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证活动不像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样,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表明公证机构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际上当事人申办公证是需要支付公证费的,但公证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自行定价。

3.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这表明公证机构既独立于司法机关又独立于行政机关,公证员只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还表明公证机构中的主办公证员依法独立办证,并对所承办的公证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受公证机构内部其他公证员的干涉。应当指出,虽然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但仍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公证员协会的监督。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且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应当也完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在我国,公证机构是进行公证活动的专设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出具公证文书。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不能专办或兼办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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