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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年假跨年“过期作废”合法吗?

日期:2025-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在具体使用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年假不能跨年、过期要作废,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我们来看北京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

吕某是北京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员工,依据其工作年限,2020年开始他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但他在2020年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从公司离职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辩称,该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吕某未休的年假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晓: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环保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年假不跨年安排,过期作废,但是该条规章制度实际上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法官解释,依照条例的规定,年假是可以跨一个年度休的,但不能跨两个年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超强:这里规定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除了需要向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外,还需要向员工支付日工资收入的两倍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支付吕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2.9万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章原载于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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