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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鉴定常识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

参考案例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乙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0-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观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首先,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所谓鉴定,可以发生在诉讼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单方选取专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无需申请和获批。在这一点上,自行委托所谓鉴定与司法鉴定有所不同,后者发生在诉讼开始后,且需要经人民法院准许方能启动鉴定程序。而且,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事项申请鉴定的,如果仅以原鉴定系单方委托为由,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反对意见理由比较充分,法院才可能准许启动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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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的报告。为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在交易之初就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的确定方式、认定标准作出约定,最为典型的当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除非是“一口价”合同,当事人一般均会对工程量、工期、工程价款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合同履行内容确定相应的计算标准,并约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测算。对于经常会发生纠纷的工程质量,多数施工合同亦会确定执行质量的标准体系,并约定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评估。此外,一些买卖合同或者加工承揽合同,亦会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作出约定。契约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要相关合同约定系合法有效,即应当严格按约执行。因此,当发生相关争议时,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将相关的专门性问题移交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核评定,第三方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监测或者执行标准进行审核评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当然是认定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对相关结论性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除非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结论性意见的除外。上述情形,也适用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曾经参与而形成的报告。当然,实践中不排除一些当事人通过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恶意抬高工程价款或者其他评估价格,以此侵害案外人权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避免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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