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能否鉴定?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相关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260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汉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重点为二审判决未将《图纸会审确认书》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承包采用固定总价(含税)方式、按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土建和水电、消防部分按1398元/㎡毛坯房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会审后)所有的土地、水电、消防范围内所有工程”,该约定具体明确。现汉威公司依照《图纸会审确认书》主张应对水电、消防工程另行计价,属于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施工范围及合同价款的重大变更,汉威公司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经双方协议发生了变更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审查,第一,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图纸会审确认书》中关于手写字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落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9日”的《图纸会审确认书》内容“变更确认……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等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应为2012年10月前后。汉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汉威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亦并未规定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绝对不能鉴定。因此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