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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鉴定常识

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

日期:2024-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福建高院: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财政评审部门的,视为各方当事人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同意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财政评审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向财政评审部门核实,了解无法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具体原因。同时,应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给予财政评审部门完成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的,将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在合理期限届满后,财政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支持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

通常情况下,对财政评审结论仅作程序性审查。评审程序合法的,财政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财政评审事项及范围与讼争建设工程是否一致;

(2)财政评审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财政评审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3)财政评审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财政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5)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合同约定、已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

(6)财政评审结论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存在以上情形,又无法弥补,导致财政评审结论不能采信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意见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2、福建高院: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提出异议或有初步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则必须审查承包人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在确定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对工程价款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价款鉴定。

【意见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3、福建高院: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诉讼中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是否支持?

答:建设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诉讼中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因发生保修责任争议,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责任范围的除外。

【意见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4、福建高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答: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合理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意见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5、福建高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答: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意见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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