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案例

何某与董某等继承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何某与董某等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打印遗嘱 意思表示 遗嘱形式 遗嘱效力

基本案情

何某系何某1与前妻文某的婚生女。陈某系董某的女儿,在董某与何某1再婚后,随董某、何某1共同生活。何某1在确诊患有癌症晚期后,在两名战友的陪同下一起到某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办公室,由何某1口述遗嘱内容,法律服务所主任在电脑上打印,何某1立下打印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何某1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等大部分财产由何某继承。何某1还在遗嘱上特别注明:“以上遗嘱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在死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要尊重亡人的意见,不要为继承事情发生矛盾,女儿何某现在未成年,她还需要读书,升学,成家,就业,这些是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意见。何某1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陪同的两位战友以在场人名义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遗嘱打印人法律服务所主任未签名捺指纹。何某1因病去世后,何某与董某、陈某对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遂以董某、陈某及何某1的父母为被告,诉请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裁判结果

案涉打印遗嘱系何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董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立法精神,体现家庭和谐、行为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在审查其法律效力时,应当从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从遗嘱的外在表现方式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董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的裁判正确、社会效果好,对遗嘱订立、类案裁判均具有行为与价值指引作用。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