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35号
【案例评析】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
【案件概述】
原告杜某甲、杜某乙系被继承人杜某某与前妻所生。原告傅某系被告吴某与前夫傅某某所生。1997年10月20日,吴某与傅某某离婚。后杜某某与被告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被告杜某丙,三人共同居住。此时,傅某尚未成年,在外地读书,放假回来会在杜某某家居住生活。2013年10月20日,杜某某因病去世。傅某主张在吴某和杜某某结婚后,傅某的生活开支除了其生父的100元抚养费外,其余全部由吴某和杜某某支付,这一状态一直维持到傅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因此傅某与杜某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傅某应该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傅某为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杜某某形成抚养关系,提供了相应证据,其中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是载明有“杜某某与傅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证明内容,但此后该居委会为被告出具的证明又否认了该证明内容,即该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前后矛盾,且仅仅凭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不足以证实该抚养关系的存在,故该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傅某提供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也载明有“杜某某与傅某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内容,但该居委会出具该证明时其亦明确是以派出所意见为准,而派出所就上述证明内容也仅是在出具该证明前电话询问了被告吴某的两位邻居后,即为傅某出具了上述证明,该证据所载证明内容明显依据不足,且该所是在出具该证明两个月后才对该两位邻居作了补充调查,其程序也明显不当,该证据亦同样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傅某认为其与被继承人杜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杜某某的遗产六分之一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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