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440号
【案件评析】
继父母有证据证明其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案件概述】
被告栾女士与徐先生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徐。1988年,栾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小徐由徐先生抚养。1992年,徐先生与原告吴女士登记结婚,小徐由徐先生和吴女士共同抚养。2009年徐先生因故去世。2014年,小徐因病死亡。
小徐去世后,名下遗有房产一处和大庆市某公司股权18.056%。小徐的生母栾女士以继承的方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将其出卖。原告继母吴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小徐遗产,并提交结婚证、保险单、小徐医疗费付款凭证、全家合影、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与小徐已经形成了真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吴女士举示的结婚证、证人证言公证书及照片等证据显示,原告吴女士在小徐7岁时与小徐父亲徐先生登记结婚。而小徐在徐先生与被告栾女士离婚后,由徐先生抚养。在原告吴女士与徐先生结婚后小徐又随吴女士与徐先生共同生活,此时小徐尚未成年。原告与徐先生财产为一体制,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都是由原告夫妻负担的,故小徐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原告依法取得了对小徐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同时作为被继承人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徐某的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各分得徐某名下遗产的50%。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