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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庭审提纲

日期:2023-04-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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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律师,在开庭时应当准备什么文件呢?为了更好地通过庭审来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除了准备上面提到的双方文书之外,还可以在开庭前准备庭审提纲。”

在民事诉讼起诉时,作为原告,需要准备的文书一般包括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文件,在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收到起诉文件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文件。然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那么,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律师,在开庭时应当准备什么文件呢?

为了更好地通过庭审来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除了准备上面提到的双方文书之外,还可以在开庭前准备庭审提纲。如果庭审提纲准备得比较充分,则开庭时律师可以只带证据副本和庭审提纲,如果客户出庭,则让客户带上证据原件,以供当庭核实。

庭审提纲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为了让客户更为具体直观地感受到法律服务,通过庭审提纲来告知客户案件的流程、案件的信息、案件的关键点;其二是为了让律师的工作有序化,事先预判庭审的流程内容,包括自己开庭要说什么、对方开庭会说什么、客户开庭要做什么、法官开庭要审什么、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庭审提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身份信息核实

二、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三、被告答辩意见

四、举证与质证

五、法官提问与双方提问

六、争议焦点归纳

七、原告辩论意见

八、被告辩论意见

在第一部分(身份信息核实),需要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来核实当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或工商信息。如果当事人不是自然人,要核实该当事人是否有效存续,是否存在吊销、注销的情况,还要通过案例库、企查查等来查询当事人的其它涉案情况。假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要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网上查询等来了解对方代理人情况,注意对方的代理权限,并注意核实对方的代理手续。

在第二部分(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如果我方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在庭前,需要检查诉讼请求,包括是否足够清晰明确、有无明显不合理、有无遗漏诉讼请求、有无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表述是否妥当,并对可能的质疑做好准备;除此之外,还需要准备请求权基础、诉请依据和案件标的额的计算依据以及赔偿项目拆分。在庭审中,除了陈述诉讼请求之外,还要通过简要概述案件故事的方式,陈述事实与理由。

另一方面,如果我方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则在庭前,需要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帮助原告明确或修正诉讼请求以及请求权基础,在庭审中,在发表答辩意见之前,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以便法庭审理与被告答辩,然后通过提问,让法庭发现原告诉讼请求中不明确或明显谬误的内容,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请求权基础。另外,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在庭前,需要根据原告诉状及证据材料进一步明确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原告诉状中的问题,包括与双方证据不符合的诉状内容、对我方有利的诉状内容、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诉状内容等。

在第三部分(被告答辩意见),如果我方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要围绕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而非围绕案件事实进行答辩。内容上,从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程序法上(诉讼时效)、实体法上(法律构成要件)先后作出答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逐一发表意见,并结合原告诉状中的漏洞来展开每一项答辩意见。比如,针对原告要求赔偿款项的诉讼请求,要从赔偿数额和赔偿责任两个维度进行答辩,而不能够简单地只答辩不同意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我方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可以在庭前进行预设答辩,设想被告可能的答辩方向,并据此检查诉状中是否有不利自认的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内容等。

在第四部分(举证与质证),要补足证据清单与证明内容、证明目的,通常按照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顺序进行。原告要完善己方的证明事项,确保妥当完善,没有遗漏,并且要预测被告的质证意见,针对性防守,做好二次进攻的准备;被告要预测原告的证明事项,防范原告证明目的突袭,并且要完善己方质证意见,从多维度进行防守乃至反击。

在第五部分(法官提问与双方提问),要帮助法官补缺事实、补充质证。针对该部分,在庭前要回顾案情,以发现可疑点、无证据点以及证据相悖点,然后预设对方的事实问题,设计我方的事实问题,如果对法律适用有争议,还要就法律适用进行提问。在设计我方事实问题时,要针对构成要件设计提问,特别是针对对方不认可的构成要件事实进行发问,为归纳争议焦点做准备。

在第六部分(争议焦点归纳),在庭前要归纳三个以内的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此可以进行相关的检索。在进行案由检索时,按照承办法官同类纠纷、同一审判庭同类纠纷、最高法院/辖区高院同类纠纷的顺序来检索;在进行争议焦点检索时,按照最高法院/辖高院同类纠纷、中院上诉管辖相同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相同争议焦点的顺序来检索。在庭审时,通常由法官来归纳争议焦点。法官根据双方的诉称和辩称、举证和质证情况,记录双方形成的所有争议,然后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原告案件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原告诉请,更不是双方的每一项的争议。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我方预设的争议焦点不一致时,可以提醒法官增加和修改。

在第七和八部分(原告辩论意见和被告辩论意见),对于法庭调查未阐明事实予以说明,反驳对方;归纳无争议的事实,先与对方就部分案件内容达成共识;阐明本案所涉法律规定,以法条为基础,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适用错误,分析我方达成构成要件,分析对方不满足构成要件;结合证据,提出对方谬误,比如不诚信,自相矛盾等;对法官提问所涉事项再次阐明,打消法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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