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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法规

关于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的规定

日期:2023-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的规定

为了加强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法官签发: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传票;

4.保全裁定;

5.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和案件执行完毕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

6.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7.依规定撤销、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9.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

10. 评估、拍卖、变卖决定书、委托书、裁定书;

11. 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12.其他应由执行法官签发的文书。

第二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局长签发:

1.不予执行裁定书;

2.暂缓执行决定书;

3.司法建议书;

4.经院长授权签发的拘传、拘留、罚款决定书;

5.其他应由局长签发的文书。

第三条 下列法律文书经执行局长审核,报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由院长签发:

1.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2.限制消费令;

3.特殊情形下撤销、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4.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5.特殊情形下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

6.搜查令;

7.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

8.其他应由院长签发的文书。

第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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