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的规定
为了加强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法官签发: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传票;
4.保全裁定;
5.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和案件执行完毕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
6.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7.依规定撤销、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9.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
10. 评估、拍卖、变卖决定书、委托书、裁定书;
11. 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12.其他应由执行法官签发的文书。
第二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局长签发:
1.不予执行裁定书;
2.暂缓执行决定书;
3.司法建议书;
4.经院长授权签发的拘传、拘留、罚款决定书;
5.其他应由局长签发的文书。
第三条 下列法律文书经执行局长审核,报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由院长签发:
1.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2.限制消费令;
3.特殊情形下撤销、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决定书;
4.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5.特殊情形下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
6.搜查令;
7.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
8.其他应由院长签发的文书。
第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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