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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醉酒身亡,同饮者与婚宴主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日期:2012-04-1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万勤 通讯员 江霞)一场婚宴,同桌10人吃饭,共饮白酒5瓶,1人醉酒死亡,为此,死者家人将新郎和6名同桌的饮酒人告上法庭索赔。记者昨从江夏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巡回审判庭对这起引人注目的因饮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7名被告按斟酒、劝酒等责任,赔付6.67万元。

2011年10月2日,杨某在家中举行婚礼,韩某受邀参加,并与何某、李某、魏某、黄某、王某、汪某等10人在同一酒桌吃饭,席间,有3人不喝酒,其余6名同桌饮酒人,虽与韩某并无深交,但均知韩某当天是驾车前去赴宴,仍与其喝酒。

7人共喝了白酒近5瓶,韩某呈现醉酒状态,被人送回家后,又送到医院抢救,并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6岁的韩某正当年轻力壮,身体一向很好,但喝顿酒说没就没了,悲痛的韩某家人将婚宴的主办人杨某及与韩某同桌饮酒人都告上法庭,要求7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江夏法院在审理此案了解到,作为婚宴的主办方,被告杨某应当对来客尽到劝诫和救助的义务,但直到韩某人事不省,才将其送回家。

而被告何某与李某该酒席上负责斟酒,且何某是与韩某饮酒最多之人,三人离席时间亦最晚,因此,何某在劝酒过程中过错较大。而被告黄某等在酒席未散时提前离席,对其后情况不知,三人过错较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韩某醉酒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同桌人不能证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劝诫和救助,均存在一定过错。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但是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新郎官杨某应对韩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负责斟酒的何某应该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2%的责任,被告王某、汪某、黄某应各承担1%的责任,另一被告魏某与韩某家属协商已作赔偿,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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