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时“追尾”,究竟谁之过
瑞雪兆丰年,最近几场大雪后,滑雪技术还不熟练的小王有点按捺不住,赶紧收拾装备赶到雪场,慌忙中忘记戴头盔。小王在初级雪道上滑了几下后感觉还不错,于是准备挑战中高级雪道。过于自信的小王没有注意到前方有滑雪者,便冲下雪道,由于中高赛道级坡度较大,滑行速度更快,小王来不及拐弯,撞上了前方滑行的小赵,结果两人都不同程度上受伤。
问题一:滑雪运动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爱滑雪,但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如果自身并不掌握滑雪技术贸然参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问题二:小王滑雪时没有注意雪道情况,滑行时将前方小赵撞倒,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上摔倒磕碰似乎常有,小王将小赵撞倒有没有过错呢?
在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个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另一个是超越原则: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在小王将小赵撞倒前,小赵在前面滑行,小王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在这次事故中小王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三:小王将小赵撞倒受伤,滑雪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王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小王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哪些协议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如何避免公司开出口头支票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符合合同的要件要求,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保障的。很多创业企业为了招募团队,在招聘时都会说有期权,这是常见的现象。但等进来后,会发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因是各种各样,包括融资不顺畅,项目进展不顺杨,激励方案没做,等等。因此,避免公司开出口头支票,应注意保存与公司交流记录,在入职时,对期权进行大概约定,把公司承诺的实现书面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这样,相对会比较有保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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