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获赔20年后,再次起诉能否支持
【案情】
1995年,邹某驾驶货车将武某撞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武某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武某双腿截肢,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1997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邹某向武某一次性支付20年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9005.77元。2020年11月11日,武某以原判决确定的20年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已过,自身没有生活来源,且二级伤残需要护理,残疾辅助器具也需重新购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再次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
【分歧】
对于本案中,残疾赔偿金获赔20年后,再次起诉能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明文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法院也已经判决邹某向武某一次性支付20年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武某再次起诉等于无限加重了邹某的赔偿义务,对邹某也不公平,不应再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但武某双腿截肢,没有生活来源,且原判决确定的20年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已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武某有权再次获得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原判决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也就是说武某能就超过给付年限起诉的最早时间点为2017年。该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在2004年5月1日之后,那么原告的此次起诉没有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案具有溯及力。
本案中,武某原诉讼确定的20年赔偿期限已经届满,此次起诉是就超过年限部分进行起诉,武某在事故后双腿截肢,且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武某未来后续生活的保障,故对武某要求再次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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