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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公园树,砸伤老人应由谁赔偿

日期:2021-11-04 来源:- 作者:-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大风刮倒公园树,砸伤老人应由谁赔偿

王大爷中午前往附近的公园遛弯,开始还风和日丽,走到半路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路边的一棵大树吹倒,王大爷躲避不及被砸伤,路过行人将王大爷送往医院。事后,公园垫付了王大爷在京治疗的费用,但由于王大爷采取的保守治疗,后续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大爷遂将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复查费等各项费用。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园赔偿王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

案情简介

原告王大爷诉称,2019年5月19日,其进入公园游览,下午15时左右天气突变刮起大风,他急忙返回途中遇到一棵大树被风刮倒,因为来不及躲避其被大树砸倒,十多分钟后其被其他游客发现并移到空旷路面并拨打120,当时其感到头晕目眩,肩膀、后背疼痛难忍,头晕,右臂麻木。经公园同意,其离开北京回老家的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直至2020年11月27日伤情好转出院。现在其颈椎仍然疼痛不能正常活动,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肩部憋胀,不时出现头晕、心慌、恶心等系列症状,至今未痊愈。因在公园内受伤,自己在公园遛弯完全没有过错,公园应该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园辩称,这是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在公园,砸伤王大爷的是一棵构树。但公园对此也没有过错,当天并没有大风预警,公园也及时将其送医,并安排转院,已支付了王大爷在京就医期间的医疗费、护工费等。但对王大爷在老家的治疗与费用有意见,医院的理疗不存在有效治疗,也不认可需要承担100%的责任,申请法院认定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爷因公园内的林木折断导致受伤,公园作为折断的林木的管理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现公园并未就其已对该林木的折断等问题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或管理予以举证,即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据此推定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事发当天虽然系大风天气,但基于部分自然力原因导致林木致人损害,林木的管理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同样具备因果关系。植物园关于此事系意外事件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故王大爷要求公园承担此次因林木致伤的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在公园已经垫付的费用之外,王大爷的实际损失情况有医疗费30 117.3元、伙食补助费24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林木可以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美化环境,但如果管护不当,林木也可能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如树枝折断砸坏路边车辆、果实掉落砸伤路树下经过的行人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一是致害物为林木,包括林木的枝条、果实等。二是多为不作为侵权,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未实施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是因其未尽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发生了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并致人损害的结果。三是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尤其是公共道路两旁的护路林,通常属国家所有,因此其致损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具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这类案件起诉中,大部分的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类案件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并不需要证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而是需要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例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时修剪枯枝、病枝,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对于可能发生倾倒的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

林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

当然,林木致人损害案件中,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应当是自然发生的,此时才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如果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举证损害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主张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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