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维保均合格,发生事故谁担责案例解析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生产、检测、使用等均有不同于一般设施设备的特殊法律规定。此类设备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具有特殊的司法考量及裁判审查要素,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常见的特种设备,来和大家聊一聊遇到此类设备侵权情况下,我们应如何选择正确的责任主体来进行维权索赔。
案情简介
白晶(化名)跟着奶奶从商场二层乘坐电动扶梯返回首层,刚踏上电梯时,白晶和奶奶并排站在同一阶电梯,奶奶站在左侧,白晶站在右侧,二人均未扶梯。行至电梯中下部时,白晶的右手被右侧身后电梯吸住,身体弯曲,至电梯运行到底部时,商场工作人员将电梯停运,白晶手指受伤送医,产生经济损失。后,白晶将电梯设备制造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实际管理及委托维保单位等五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其中设备制造单位及维保单位认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查,该设备具有生产许可并验收合格,维保单位亦在定期维保、检测。使用管理单位则认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举证证明了涉案事故发生后涉案电梯经检验不存在问题,而且涉案电梯也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但并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电梯出现运行异常的可能性。据此认为由涉案电梯的实际管理和维保单位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因涉案电梯张贴有安全提示标志,白晶没有按照提示内容规范乘坐电梯,导致右手能被电梯侧缝吸入,其及监护人亦有过错。法院认定涉案电梯侧缝和防夹装置当时出现异常情况是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酌情确定由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实际管理和维保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为涉案电梯产品质量合格,且定期进行了维修保养,故设备制造单位及维保单位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原则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但是特种设备权利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人未委托的,由权利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在特种设备侵权事故发生后,需先行确认事故产生的原因。若存在该设备生产不达标的问题,则生产者需担责,若维保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履行维保义务,则维保者需要担责。在排除生产者与维保者的侵权责任后,设备故障确系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此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实际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在其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并非第三人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故本案最终由该电梯的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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