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最新公告 >> 民法典

对《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解读

日期:2021-10-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9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解读

《民法典》第 545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 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 545 条源自《合同法》第 79 条,《合同法》第 79 条没有《民法典》第 545 条第 2 款。当初设计时债权以可转让为原则,以不可转让为例外。《民法典》第 1 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实际上都是例外。《民法典》第 545 条第 1 款是一个法律政策上的判断,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损害。即使债权转让存在特别情形,如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增加了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受让人或者转让人承担也就解决问题了。所以债权转让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是一个正确判断。但债务转移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债务转移一定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 545 条第 1 款规定的“不得转让”的第一项情形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民法典》第 535 条第 1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第 12 条指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是债权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情形。但哪些债权不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有解释的,容易掌握,而没有相关规定的就难以确定。

《民法典》第 545 条第 1 款规定的“不得转让”的第二项情形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如果当事人动不动就约定一个债权不得转让,岂不和“债权以可转让为原则”相抵触了?这是

《民法典》第 545 条设立第 2 款的初衷:限制当事人盲目地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以保障这个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

《民法典》第 545 条第 2 款对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张三欠李四钱,王五欠张三钱,通常的还钱办法是张三从王五那里收账后再转给李四,但如果张三和李四协商采取债权转让办法的话,一个转让合同就够了,即债务人王五直接把钱支付给张三的债权人李四,两个环节变为一个环节,这就大大减少了时间成本,进而加速了市场的流转与流通。但如果当事人动辄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就势必会对市场的运行造成阻碍,此时《民法典》第 545 条第 2 款的作用就能得到体现。

《民法典》第 545 条第 2 款的立法目的从其条文表述亦可推出。第 2 款第一句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叫第三人?第三人这个概念是当今法律界最混乱的概念之一,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所有人都称作第三人是完全错误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且与其中一方有某种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才是第三人。《合同法》里的第三人往往与连锁交易有关系,如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卖给王五,那后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王五对前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第三人。什么叫善意?这是民法上一个特殊概念,民法上所说的善意指不知情, 和老百姓所说的善意(慈悲之心)是不一样的。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就是不知情, 第三人不知情,不得对抗;知情就叫恶意,第三人知情,可以对抗。例如,李四是债务人,张三是债权人,双方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出于某种情况,张三把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如果王五知道张三、李四之间的约定,则张三、王五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果王五不知道张三、李四之间的约定,王五就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张三、李四之间的约定就不能否定王五所受让的债权。所以,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实质上是后面一个转让合同有效与否的问题:可以对抗, 那后一个转让合同就无效;不可以对抗,那后一个转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但善意与否是主观性的状态,在诉讼当中,第三人将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自己不知道什么是难以举证的,而知道什么反而更容易举证。正因为如此,法律上有一个判断善意的规则,这个规则叫善意推定:凡是在诉讼、仲裁中,当事人一方主张自己是善意, 法庭、仲裁庭不要求他举证,推定他为善意;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持异议的话,法庭、仲裁庭就要求异议方就自己的异议举证。

在债权转让上,《民法典》第 545 条第 2 款区别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对于金钱债权, 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逾越合同相对性而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同样是债权,为什么金钱债权要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这缘于金钱、货币的本质,

涉及政治经济学的货币流通、价值等理论。货币最重要的功能是流通,它不具有特定的性质。所以对于金钱债权,法律要尽量使当事人不去限制它,以发挥货币的流通功能,即使当事人约定了不得转让,法律也要使该约定在当事人之外无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