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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 51 条的看法

日期:2021-10-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 51 条的看法

《合同法》第 51 条的去留问题是《民法典》“合同编”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典》没有吸收《合同法》这条规定,但《民法典》第 597 条第 1 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2 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那么《民法典》第 597 条能替代《合同法》第 51 条吗?不能。

在因故意或者过失出卖他人之物这一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立法利益角度考虑产生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合同无效,无效是原则,若权利人追认,合同就变成有效;第二种方案是合同有效,但是以不损害权利人的权利为前提;第三种方案是美国的方案,即“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可以宣告无效,首先是权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其次是买受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法》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案。但是意想不到的是,《合同法》颁布以来这种方案一直存有争议,其实这个争议肇始于“德国法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认为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无效”。可是,处分行为无效那还不是合同无效吗?《合同法》的这一方案和德国的方案没有区别,《合同法》的特点是把对权利人的保护与合同效力结合在一起了,即权利人不追认,法庭就认定合同无效了。如果买受人主张有效,出卖人主张无效,法庭就要让买受人把权利人追认的文件拿来,甚至可以把权利人传到庭上,把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和合同效力合在一起审理。这样的制度无疑是最好的制度。因为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处分,权利人不是马上就能知道的。即便在美国,权利人同样可以宣告这样的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案件相当多,法院依据《合同法》裁判的公正性并没有受到质疑,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直接用这个规则去解决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所引发的问题。从立法技术、立法学上说,如果法律上一个制度存有争论,但在实践当中并未造成弊端,而且现实中也没有严谨的调查研究与分析证明这个制度应该删掉,那修法或立法就应该保留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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