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第 494 条“强制缔约”的解读
《民法典》第 494 条是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民法典》第 494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该款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范畴,国家指令性计划相当于具有法律效力。所谓指令性订货任务指国家确定了买受人,出卖人,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规格、型号、数量甚至价格等,买受人、出卖人双方没有什么谈判的余地,交货的时间可能有一些商量的余地,但即使有也是次要的。因此,《民法典》第 494 条这个制度当中的关键词就是国家订货任务。
强制缔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时候,尽管当时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所占的比例已经很少,但到底要不要让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退出历史舞台,当时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于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就保留了下来,以备不时之需,比如紧急情势下的抢险救灾。强制缔约在特殊情况时会多一些,在和平年代自然就会少一些。在法律上保留这个制度,是有益无害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