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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规定

日期:2022-01-11 来源:- 作者:- 阅读:3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 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 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是:

第一,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包括:(1)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滥用权利;(2)履行民事义务 应当恪守诚信,守信用,重承诺;(3)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二,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 诚信原则被贯彻于民法的各个环节, 通行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在解释法律 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规范不足或者空白时,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补充;在合同出现漏洞时, 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第三,依据诚信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当事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

【案例评析】

曹某与黄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曹某与第三人李某为夫妻关系。第三人李某与被告黄某 就案涉房产买卖达成协议。之后,被告黄某按约将购房款支付给第三人李 某,第三人李某将“绝卖房契”中约定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证原 件交付被告黄某。被告黄某于 2006 年 12 月搬入居住使用至今,并对房 屋进行了装修。现原告以该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 法确认被告曹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绝卖房契” (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并将房产返还给原告。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绝卖房契”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对讼争房屋已长期、稳定地占有、使 用,应维护当事人现有生活状态的稳定、和谐,原告主张“绝卖房契”无 效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对原告要求确认“绝 卖房契”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善意的 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这 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断民事主体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时,需 要参考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为“善意”。本案中,原告在自愿与被告签订并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10 年后,因征拆房屋价值上涨而以房屋买卖合同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可见其实施该行为只是为了 获取更大的利益,而这一行为将会对被告的利益造成损害,这无疑不符 合从事民事活动的“善意”标准,因而也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不 应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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