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第 680 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评论
禁止高利放贷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的,而且历史悠久,罗马法就有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民法典》第 680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 670 条又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弘扬诚信美德的考虑。简单地说,法律允许人们在市场经济下靠金钱去赚钱,但靠金钱去赚钱应有一定的限度,应该符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就是文明发展的体现。因此,“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民法一直保留了下来。但是这个规则必须具体化,比如到底利息多少是高利呢?
社会在发展,借贷上限利率也会随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 26 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 号)将此条修正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限利率调整也是一个政策,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所以禁止高利放贷这个原则在法律上不能被否定,但法律应对借贷上限利率予以合理地规定。
各国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都是原则规定,具体的操作则在一些管制性的、行政性的法规当中,其中对违法合同的认定也是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动。现实当中有一种协议条款叫作对赌回购, 它实质上是借款关系,目的就是规避金融管制。一开始的时候法院认定对赌回购协议条款无效, 因为它是规避金融管制的,实际上是放贷;现在法院改变了态度,尽管也认定对赌回购协议条款无效,但认定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现在银行的资金多了,国家的资金多了,情况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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