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01.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该项规定当无争议。2007年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本条参照律师法规定作出了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0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关于“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关于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位于本辖区内的规定。对此,《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当事人的近亲属
03.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可以到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申请开具。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0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05.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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