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者债权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如,乙和丙将其共有的汽车一台,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10万元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汽车一台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丙二人,乙、丙各自都有向甲支付10万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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