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甲与殷某乙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2014)沈中民再终字第3号
【案件概述】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是代书人代签的,遗嘱上只留有手印,原告声称此为遗嘱人手印却又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手印确为遗嘱人手印,且他人对该份遗嘱的存在质疑时原告无法解释,认定该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一审查明,殷一(2001年去世)与杨一(2008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殷一(长女)、殷二(次女)、殷某乙(长子)、殷某甲(次子)。殷某乙与殷某甲系兄弟关系。
被继承人早年得到政府回迁的一些车库地产,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两兄弟各自占有一定范围的车库地产。
另查,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在1997年开过家庭会议,对家庭财产按一家一半分割。但是殷某甲认为父母在家庭会议上对房产没有作最终处理,相反提供一份由安永春代书的杨一遗嘱,认为车库上下二层全部归二儿子殷某甲继承。
再查,殷一(长女)、殷二(次女)都出庭表示放弃继承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殷某甲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对其提出的按遗嘱继承车库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代书遗嘱效力问题,被继承人杨一在代书遗嘱上没有亲自签名,只有手印,杨一在遗嘱上的手印亦无从比对核实。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本案中杨一没有签名,代书遗嘱亦应认定无效。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2008年6月9日的遗嘱,在一审时,双方都称杨一不会写字,代书人也承认是他代写的杨一的名字,继承人只留有一个手印,但对于该手印的真实性是无法核实的,殷二和殷一在一审时对遗嘱的存在与否也持有不同的意见,故对该遗嘱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判决支持本院二审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4) 桐民一初字第01934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53号、(2014)州民一终字第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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