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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日期:2019-11-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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