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裁判规则
1.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但其担保责任应相应减轻——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未完全承担保证责任不影响其追偿权的行使,但该追偿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也可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但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
3.抵押权已灭失的情形下,保证人之间达成的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调解协议,不影响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之间就其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影响其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因抵押权人及第三人过错导致抵押权灭失,保证人无法实现追偿权的,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提前代为履行债务取得追偿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基于自身合理需求,提前代被保证人履行了债务且该提前履行的行为未侵害被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应当取得完全追偿权。
5.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所有保证人的共同义务,但如果部分保证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所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应当由剩余的保证人分担。因此,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在部分保证人难以承担保证责任时,其他人的保证责任应当依法按现有能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平均分担。
6.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追偿——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连带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同时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7.保证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人保与他物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未就担保的份额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了代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承担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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