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
【裁判要旨】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解释时应本着探究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具体适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错误不害真意、尽可能使遗嘱有效、利益平衡等规则,不应当因为个别错误或者部分歧义否认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
罗某英于2003年9月12日去世,小学文化,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简某权和简某广、简某芳、简某云、简某娟。
2002年8月9日,罗某英写下《遗言》“我本人过身后,原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简某权,三女简某云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本人余下现金首饰留给五儿女平分……”
罗某英生前与简某权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现在案涉房屋由简某权居住,简某权没有其他房屋,四被告婚后陆续搬出案涉房屋。现简某权依据《遗言》要求获得房屋的产权,四被告认为,罗某英没有将房屋的处分权给简某权,且从罗某英的文化程度及当时的生活环境看,其生活的年代对户籍十分看重,平时“担心简某权一家没有地方挂户口”,故罗某英所说的产权仅仅是给简某权一家挂户口的地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遗言》表明简某权不享有单独的房屋处分权,其处分房屋需经五人一致同意,因此简某权对该房屋不享有完全物权,基于此,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挂户口”的说法,据此判决五位继承人各享有1/5的产权。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英将房屋产权留给简某权的意思表示是清晰的,关于简某云的居住权以及未经同意不能出租、出售只是遗嘱的附随义务,系对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否定,根据《遗言》不足以推断出“挂户口”的说法,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简某权所有,但是简某权需要履行上述附随义务。
【案例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而《遗言》中罗某英明确表示房屋的处分权由五位继承人共同享有,简某权不具备单独的处分权,因此也不享有物权。因此,房屋产权应当由各继承人平分。
一种认为,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的愿望,不能因为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者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遗嘱的效力。从《遗言》的文义表示来看,罗某英将房子给简某权的意思表示是清晰的,只不过对房屋所有权附加了限制性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不足以否定罗某英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给简某权的意愿。且亦不符合继承法二十二条关于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因此简某权应当享有房屋所有权。
(一)明确遗嘱解释的目的和规则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无需受领的法律行为,与合同这样的双方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遗嘱解释与合同解释应当进行区别,探求遗嘱人内心真意应当是遗嘱解释的首要规则,在遗嘱解释上可以具体适用以下规则: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错误不害真意、尽可能使遗嘱有效、利益平衡。
1.遗嘱解释的目的
遗嘱是一种典型的单方行为、要式行为、死因行为,合同一般属于双方行为。为了顾及相对人了解的可能性、平衡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合同解释应探求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遗嘱没有相对的受领方,应以探求表示行为的主观意义,与特定的受领人无关,与立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为准。尤其是遗嘱出现个别错误以及模糊歧义时,应当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2.遗嘱解释的规则
遗嘱解释规则的确定应当以我国的民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理为依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文义解释规则。对遗嘱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站在立遗嘱人的立场思考遗嘱的意思。二是,整体解释规则。遗嘱的各部分应当是统一的整体,不能拆分来看。三是,尽可能使遗嘱有效规则。没有定遗嘱的人希望自己的遗嘱无效,当遗嘱面临成立或者不成立、有效或无效的解释时,应当尽可能让遗嘱有效。四是,利益平衡规则。在遗嘱解释出现多个结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实质公平、家庭和谐、养老扶幼、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二)本案的处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本案中简某云有居住权以及未经所有继承人同意不得出租和转让的限制是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否定,这种限制是一种遗嘱的附随义务。从文义上看,罗某英将房子给简某权的意思是清晰的。从整体上看,遗嘱中关于房屋的表述全文并无转折或但书,具有逻辑上的一体性,结合罗某英的文化程度“原意”应为“愿意”。再次,从目的解释上看,本案中对所有权所附的义务应当解释为限定条件而非否定,一审法院的解读方式将遗嘱判定为无效显然违背了罗某英处分房子的真意。最后,从利益平衡上看,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简某权体现了对于条件最差的儿子简某权舐犊之情的确认。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是使遗嘱有效,不应当因为个别错误或者部分歧义否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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