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办理完老人的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要把房屋留给她。由于哥哥苏晓军也已经去世,苏晓梦拿着父亲生前的遗嘱找到嫂子韩莉和侄子苏瑞,想要继承房屋。韩莉和苏瑞称,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认为苏晓军已经先去世了,所以房屋应该由苏瑞和苏晓梦共同继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但是却缺少苏某的签字。苏晓梦称自己的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就没有签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不仅需要提交代书遗嘱,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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