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谈话是否可以作为遗嘱
——张某甲等诉张某丁、张某戊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128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被告:张某丁、张某戊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系张某某的四名子女。张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死亡,张某某死亡后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x号楼x单元410号房产(以下简称410号房屋)。张某甲、张某乙将张某丁、张某戌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张某甲、张某乙提供录音一份,称系2015年9月所采集,当时四个子女都在场,张某某称要给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丙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称张某某系其祖父,其是张某丁的儿子,张某某生前留有遗愿,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x号楼x单元410号房屋归张某丙继承所有,为实现祖父的遗愿,故要求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
张某丁同意分割410号房屋,但是不同意平均分割,称其一直与父亲一起共同生活,尽了几乎全部的赡养义务,并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张某丁一家共同居住使用,故要求分割410号房屋50%的份额,剩下50%的份额由其按照评估价值给付其他几个人折价款。张某丁称其没有将承租公房出租,不存在分割租金的问题。
张某丙及张某丁均提供同一录音,称系2015年10月采集,当时张某某称要把涉案房屋留给张某丙。
张某戌要求四个子女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案件焦点】
该两份录音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团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涉案两份录音不符合“遗嘱”或者“遗赠”的法定形式,故视为张某某生前未留遗嘱,410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丁在张某某生前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故本院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对此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因张某丁长期在诉争房屋生活,故该房屋以归张某丁为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张某乙、张某中主张的承租公房的租金及张某甲占用410号房屋的租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张某乙、张某甲在该案件中主张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洋桥x号楼某单元410号房屋归张某丁继承所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某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张某甲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三、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张某乙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四、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张某戊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
五、驳回张某丙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张某甲、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遗嘱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出现了两份所谓“遗嘱”的录音,但是是否可以作为遗嘱来认定,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要件。首先,第一份录音,当时只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在场,故只有四名继承人在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故本案中的第一份录音不能作为遗嘱。第二份录音,张某丁及张某丙提交,欲证明张某某曾表示要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张某丙,关于此录音是否能够作为“遗赠”,因该录音采集时只有张某丁在场,张某丁系张某丙的父亲,必然是遗赠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并且见证人的人数也不符合规定。故两份“录音”均不能作为遗嘱或遗赠,该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另外,因为按照继承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张某丁一家在张某某生前与张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张某丁一家酌情多分。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牛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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