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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解析遗嘱的形式

日期:2018-04-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继承律师解析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处分其财产和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在遗嘱的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形式最严格,比其他遗嘱形式更能真实反映和保障遗嘱人的意志。所以,在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处理有关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如果遗嘱人订立了数份不同形式并且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公证遗嘱的办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人须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

第三,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遵守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必要审查后,依法作出公证。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具有简便易行、修改容易以及便于保密的特点。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知,自书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也不能采用打印、电子邮件等形式。遗嘱人在日记、信函等中记载了其关于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思的,一般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因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理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而日记、书信中的文字只能表示其想法,并不代表其对死后财产的最终处分意思表示但并不是要求自书遗嘱中必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遗书符合条件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须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自己的名字,不能采用盖章、捺印或者盖章加捺印的方式代替。在自书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签名为无效。

第三,须注明年、月、日。在自书遗嘱中,遗嘱人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存在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一般而言,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的时间是遗嘱中注明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比如,遗嘱只注明了年、月,没有写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先前所立的遗嘱进行修改,也应由本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不识字、书写困难或者不愿书写等情况下,遗嘱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可以弥补遗嘱人知识水平不足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此可知,代书条件:要具备以下几个:

第一,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见证人只能如实记录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能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作篡改或者修正。

第二,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见证人中一人代书。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见证人。有两个遗嘱见证人,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个人不能以组织的名义担任见证人。

第三,须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写完遗嘱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可以阅读的,应当由遗嘱人阅读,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捺印的方式。但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是指由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声音也可以被保存下来,录音遗嘱正是科技发展的体现。录音遗嘱可以直接、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取证也较为方便。但是,录音遗嘱也有容易被剪辑、复制、难以辨别真伪的缺点。我国《继承法》第17 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般而言,制作录音遗嘱,应当遵守如下要求:第一,遗嘱人应当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第二,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在将遗嘱内容叙述完毕后,应当在最后说明遗嘱制作的时间,以及遗嘱见证人的姓名。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遗嘱人、见证人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但是非常容易发生争议。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只适用于危急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此可知,口头遗嘱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对于何谓“危急情况",由于《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等情况。除此之外,遗嘱人在危急情况时,也没有选择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可能。

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见证人在场记录。但是,见证人必须在事后将遗嘱的内容记录下来,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见证人的记忆可能会出现偏差。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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