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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日期:2018-04-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约车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引领我们进入了“互联网+”的全新时代。各领域都在试图搭乘互联网的快车,以谋求行业的新发展,出租汽车行业也不例外,以滴滴、神州、易到为代表的网络租约车(以下称网约车)就凸显了“互联网+”特色,正在悄然改变着我们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是以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上广深等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网约车细则。新政实施后,关于网约车,你需要了解哪些呢?

一、什么是网约车

(1)网约车的概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由此可知,网约车与出租汽车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只是网约车获得服务机会是通过接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获得的。任何一辆私家车接入互联通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都可以纳入网约车的范畴。

(2)网约车的特点

1.完全依赖互联网

网约车,顾名思义指的是通过网络预约的出租车,换言之,无网则无交易。网约车不再采用“扫街”的巡游形式寻找乘客,而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快速约车然后到快速达乘车地点,就其根本而言,与传统出租车没有本质差别。

2.主体多样性

网约车主体的多样性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网约车的法律关系主体有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以目前已有的运营模式来看,还存在提供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网络信息平台、驾驶员、乘客四方主体的运营模式。另一方面是网约车驾驶员来源的多样化,区别于传统的出租行业中司机专业化,网约车的司机来自各行各业,这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3.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网约车是一种“人人帮助人人”的共享经济模式,其交易依托于互联网也得益于互联网,借助互联网整合海量供需平台和及时的撮合匹配系统,网约车的车辆使用率高,车辆空驶率低而且网约车司机时间自由,最大化的实现利用与共享。

二、网约车的安全保障

深圳女子搭顺风车遭截杀,一时将网约车的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网约车催生了一种新型的出租车服务模式,颠覆了传统的政府监管理念模式,也对原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与网约车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比如私车能否受雇营运、车辆营运定价问题、车辆安全问题、驾驶员的能力保障问题等,而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网约车的安全保障问题。

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要求

办法首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准入设置了门槛,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包括:具备开展互联网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相应的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合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等,根据条件要求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网约车运营行为,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符合运营资质,保证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明码标价,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保护司承双方的个人信息等。

2.运营车辆需要符合的条件

根据办法要求,要求车型是不超过7座的乘用车(正常车型,包括商务车都可以申请),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要求车辆运营证,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或是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未达八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3.驾驶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司机得满3年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没有一年被扣满过12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从10月1日起,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参加全国和地方两级考试,规定设置了考试门槛,参加考试人员需“无五”(具体指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必须无暴力犯罪记录。考试合格后,需注册上岗,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三、网约车违约怎么办

网约车合同属于客运合同,乘客通过打车APP发布订车信息,信息到达平台,即构成要约;司机通过平台抢单成功信息到达平台,构成承诺,客运合同即成立。

1.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乘客和司机都有可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不当和迟延履行:

履行不能:指不能依合同本旨为履行,表现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和条件,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如:司机抢单成功后,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是其他客观原因突发情况导致其不能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或是乘客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不再需要预约车服务。需要明确的是,合同双方也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违约,若没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则构成单方面的违约。

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违约形式在网约车的运营中比较常见,如驾驶员与乘客在订立客运合同后,乘客在等待车辆来的过程中遇到马路上的出租车也许会乘坐出租车而去,或是网约车司机在赶往约定地点的过程中,会承载马路扬手的乘客,或者由于其他主管方面的原因,不再前往预约地点,从而造成拒绝履行的情况。

履行不当: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履行义务的行为,如履行的数量不足、方法不当、地点不对等。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司机找不到预约地点或是因早不到目的地而绕路;私自换司机和车辆的行为、危险驾驶等行为都可以视为司机履约不当。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司机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到达约定地点或是司机准点到达后乘客未按时乘车的行为都构成迟延履行。

2.违约责任的承担

目前,对于各类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承担,各大网约车平台主要是采取禁用或是强制退出平台的方式。以滴滴打车为例,根据其发布的《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其服务规范》,若司机抢单后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约地点,则属于迟到,迟到两次记一次违约,禁用三天打车软件。司机抢单以后无故取消订单的行为也构成违约,将对司机进行罚款;在乘客端,其无故弃用车或是因其原因无法取得联系都将按违约处理,将予以一定的禁用处罚,乘客两次迟到分钟以上,按一次违约处理。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网约车的各种违约行为,违约成本低,惩罚措施力度不够,规制作用有限。

网约车管理办法对也这些违约行为进行了规制,首先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网约车所有的交易都依赖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交易平台,因此对服务平台的运营设置准入门槛有助于加强对网约车运营的监管。如: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评价机制,要求对驾驶员和约车人的交易记录信息全部留痕,要求在网约车服务进行时,要提供驾驶员姓名、手机号码、照片、车牌和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其次,设立统一的打车软件信用记录系统。办法要求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将司乘双方的违约记录纳入信用体系并定期公布,可以预见的是,信息化时代,这种与个人信息绑定的信用绑定能有效的规则各种违约行为,促进网约车的规范化发展。此外,笔者以为,各网络运营平台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定金罚则制度、乘客与司机相互评分制度等来规制网约车的违约问题。

四、网约车出了事故怎么办

随着网约车逐渐成为人们选择的出行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网约车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谁来为专车、顺风车事故买单?

1.乘客损失找平台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按约定履行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等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核定该公司营运的网约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具备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乘客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损失,乘客首先要找到的就是承运人责任的主体,或者是要赔付的主体,就是承运人、也就是这个网约车平台公司,这一点在各地已出台网约车细则中已明确,由平台先赔付。

2.网约车侵权纠纷中,责任情况不一

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并没有达成共识,因为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存在实质性差异。

一类是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订立承运合同。具体指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指派司机进行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平台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另一类是乘客与司机订立承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和司机之间订立的是居间合同,如滴滴在其与车主的《服务合作协议中》明确其与滴滴车主之间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平台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如,平台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3.网约车登记性质变更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在网约车蓬勃发展的势头中,有一条潜规则在行业内盛行,那就是由私家车保险为网约车事故买单。为此,保监会发布声明“私家车参与运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同样一台车,营运车的费率是非营运车辆费率的一倍,营运车辆在路上的时间长,出险风险的可能性更大。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若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笔者以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相应的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构建针对网约车(私家车)的保险理赔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网约车的运营评价记录、出险记录等对不同的网约车设定差别化车险费率,既可以避免为网约车事故买单,又可以为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作者:罗薇,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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