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典型案例: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小马收入殷实,2009年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生后因婆媳矛盾,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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