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即张A、张B、张C、张D、张 Eo张某于2004年12月1日因病去世。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房屋,系张某生前于1998年I l月14日从北京市某管理局行政处购买,双方签订有《购买房屋合同书》,张某已于1998年11 月14日交纳预付购房款2万元整。2001年12月28日,张某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号一居室房产一套是我和妻子王某在1997年共同出资购买。该购买的房屋没有进行过房产抵押和担保。为了防止我去世后因房产问题发生家庭纠纷,自愿立遗嘱如下:一、将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号一居室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遗留给我的长女张B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二、我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男,现住北京市宣武区)做我的遗嘱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和执行人各保存一份,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留档一份。"因办理上述公证时,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故北京某服务公司行政部房屋管理部于 2001年12月25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宣武区公证处:兹有北京市某工程局退休职工张某同志,已按1997年房改价购买位于贵区信建里某号楼1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特此证明。" 2006年1月 23日,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填发,确定房屋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现张B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王某、张A、张C、张D、张E持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房屋系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张某去世后,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于2006年下发,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对该房屋中属于其自己的份额进行处置。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指定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即张B进行继承,该遗嘱内容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现张B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B与王某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号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某号楼102房屋由原告张B与被告王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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