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口头遗嘱无效
张三与老伴共有一子一女因为张三与儿子关系一般,与女儿关系较好,所以在老伴去世后,张三一直和女儿张女士一起生活,其日常生活也由张女士来照顾。2010年10月,张三因为心脏病发作,被女儿及邻居三人一起送到医院,在医院手术前,张三当着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在如果自己去世,将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8万元全部留给女儿张女士一人手术后,张三恢复很好,出院后继续和女儿一起生活。2011年5月,张三因突发脑血栓去世在办理完张三的丧事后,张三之子张先生提出,要求分割张三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但张女士认为该存款在张三生前,其已经通过口头遗嘱作出处分,归其自己一人所有,故不同意分割。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存款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及张女士作为张三的继承人,均对上述存款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张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可以适当多分。故判决张先生继承上述存款中的三万元,张女士继承其中的五万。
〖分析解答〗
本案中,张三虽然在2010年10月心脏病发作时,在医院订立了口头遗嘱,且该遗嘱在当时形式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张三在手术后恢复良好,并与女儿继续共同生活了相当一段时间,期间他却没有重新订立书面的或录音等形式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张二.在2010年10月订的口头遗嘱,在其危急情况解除后,也就是手术后身体恢复良好以后,效力发生变化,即归为无效。鉴于张三并无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故对其存款8万元应依据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张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时给张女士分割了较多份额。
〖法律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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