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如何撰写
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万六千三百四十九元零七分由被告王女士继承。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四元,由原告张女士负担四百元,由被告王女士负担二千一百一十四元。
(分析解答〕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计算机越来越深人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打印遗嘱作为一种简便易读的书写方式,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关于打印遗嘱性质问题,其究竟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说明,对其性质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不过在实践中取得的共识是,打印遗嘱因为系由机器打印机而出,难以直接判决出被继承人作出该遗嘱时的真实状态,故不能简单地当作自书遗嘱对待,在认定及要求程度上,肯定要比自书遗嘱的证据要求高。在这种前提下,一种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如果达到一定的要求,即如果能够证明遗嘱人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常识,能够独立地运用计算机制作文书,且该遗嘱系由其本人打印制作而来,则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打印遗嘱因为并非要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所以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打印遗嘱确实为遗嘱人本人打印且为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认定该遗嘱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确定遗嘱效力(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但一般情况下,打印遗嘱还是应当按代书遗嘱对待,即在有遗嘱人本人签名的同时,还应当至少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仅有被继承人的签字,并无其他见证人在场,故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最终未认定该遗嘱的效力,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法规链接〗
《 继承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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